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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8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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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财政局关于

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区各行政企事单位、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顺应简政放权趋势,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印发了《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财字20197)。由于评审权限及竣工决算批复办法的变化,原文件已不适应阿里地区实际情况,现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财政投资评审权限的通知》(阿财字20201)、《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字〔2020〕7号)并参考内地评审管理规定,修订完善形成了《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地直各单位及局领导和各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其意见和建议修改,现将已修定完成《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2058 

                 

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建字〔2017〕80号)、《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财字〔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阿里地区地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

(一)工程概(预)算评审,即对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文件、项目工程费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进行评审;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即对工程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等进行评审;

(三)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

(四)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

(五)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评审方式依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分析和鉴证,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可向行署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中心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本细则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并签订合同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政府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或政府投资比例50%以下但拥有控股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八)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九)上级财政部门和行署交办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财务账簿、凭证等);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家提出的意见;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评审除特殊说明外,均指项目概(预)算评审、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

(一)概(预)算评审

1.申请地本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根据送审材料进行概算投资评审,概算评审报告仅作为申请或拨付财政资金依据申请单位应对财政资金申请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对于工程量不能准确反映在设计图纸中的概()算评审项目,如维修、改造等,由项目法人单位现场实测后出具工程量证明文件,财政部门依据证明文件开展概()算评审工作。

3.算送审资料

1)送审函(以正式公文形式);

2)经批复的可研报告或者合规性审查报告;

3)初设图纸(施工图纸)、概(预)算书(同时提供电子版);

4)资金来源文件;

5)承诺函;

6)特殊项目计价依据;

7)其他影响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资料。

(二)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地直部门直接管理项目及各县管理概算批复金额3000万以上的项目,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正式文件。

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成果的工程量、单价、适用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

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送审所需资料:

1.送审函(以正式公文形式);

2.项目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3.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书(同时提供电子版);

4.资金来源文件或资金到位证明;

5.承诺函;

6.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范围;

7.特殊材料、设备价格表;

8.特殊项目计价依据;

9.其他影响项目投资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资料。

(三)竣工结算评审

竣工结算评审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专项抽查。

1.抽查内容

1)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3)项目整改事项和审减金额;

4)其他影响项目竣工结算的重要事项。

2.抽查范围

1)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和上级部门安排抽查的;

2)在地区范围内纳入抽查的项目按照第一年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根据随机抽查的情况来确定次年抽查比例。

抽查意见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动态考评依据。

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财务事项进行评审。

财政部门采取必审和抽审的方式进行,必审和抽审项目均应出具评审结论性文件。

1.必审项目范围

1)按照《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财字〔2020〕7号)文件规定评审;

2)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评审的。

2.抽审项目范围

1)除必审范围外均为抽审范围;

2)在地区范围内纳入抽审的项目按照第一年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审,根据随机抽审的情况来确定次年抽审比例;

3)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抽审的。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权限

(一)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的项目

按照资金来源文件,由自治区直接管理的项目或跨地区的项目等,由项目法人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评审。

(二)由地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详见本细则第九条。

(三)由各县组织评审的项目

属各县管理的建设项目详见《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财政投资评审权限的通知》(阿财字2020〕1号)文件规定。

(四)由地直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的项目

1.地直主管部门二级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总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3.资金来源含贷款,其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建设项目;

4.涉密项目;

5.设备投资额占比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评估类项目、购买服务类等项目;

6.办公楼、周转房等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款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八)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九)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或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政投资评审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决)算评审时限

(一)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时限

1.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2.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10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3.项目送审、批复金额1000-50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4.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0-100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5.项目送审、批复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6.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提请项目法人(主管)单位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后达到评审条件的可继续评审,经项目法人(主管)单位补充完善评审资料后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予以退审;

7.评审时间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计算,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等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8.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凡因前期工作耽误评审时间、资料不完整等自身原因影响投资项目实施,财政部门不承担项目延期建设责任。

(二)竣工结算抽查评审时限

1.工程竣工结算金额5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2.工程竣工结算金额500-20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3.工程竣工结算金额2000-50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

4.工程竣工结算金额5000万以上,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六十个工作日

5.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限。

6.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等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三)竣工决算评审时间按照评审年度计划及资料收集情况,财政部门自收到满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藏财建字〔2012〕96号)要求的完整资料后,及时安排评审并于六个月内完成。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等均不计入评审时限。

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法完善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退审。对于退审项目,从当年年度评审计划中剔除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字〔2009〕18号)计取。其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由社会中介机构与项目法人(主管)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等,其编制费用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合理合规列支,财政部门审核时不再收取费用。

由地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和各县组织评审的项目评审费分别从地区财政部门和各县年度预算中列支。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组织评审的项目,评审费用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合理合规列支。

凡因项目法人单位前期审查不严格、虚报概算投资等造成审减额超10%以上,或者图纸不详细需重新编制概算的,当次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用。一个月内出现二次以上处罚决定,从第三次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暂停一个月合同委托业务。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评审任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财政部门通知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报送具备评审条件的决算项目清单,并制定年度评审计划。未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评审。特殊情况下确需纳入年度计划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纳入年度评审计划。年度评审计划原则上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

(二)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法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四)社会中介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再形成评审意见;

(五)项目法人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社会中介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七)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八)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可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项目预算财政资金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六)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廉政情况及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接受委托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电子版、纸质版)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单位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二)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需评审项目清单,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拟定评审计划;

(三)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涉及需要项目法人单位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且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承诺函;

(四)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法人单位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法人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法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各项目法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中介机构发出的《竣工决算审核明细表》后在五日内(含节假日)到财政部门交换意见并签署定案表,并由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六)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执行或整改。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60%;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电子版、纸质版)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接受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委托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协议书》及《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控制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标并签订合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考核,考核达不到评审要求的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扣减评审费用。

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将终止合同,并取消其阿里地区以后3个年度内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一)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评审工作从项目法人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四)将评审结果用于与评审事项无关的目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六)经纪检部门查实存在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重大损失的情形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下”、“以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本细则所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阿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财字〔2019〕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财政部等3部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

下一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