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我们研究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现印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并及时报财政厅、审计厅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