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下放财政投资评审权限的通知
各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进一步加强阿里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财权”的原则,经地区财政局研究决定进一步将财政投资评审权限下放到各县财政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财政投资评审权限的范围
各县负责管理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应由各县进行评审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其中: 概算批复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由地区财政局进行评审。
注:1.各县负责管理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各县县直部门(或单位)且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2.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下放权限过程中地、县财政局职责
(一)地区财政局职责
1.指导各县财政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队伍、组建投资评审机构。
2.指导各县财政局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并根据需求组织对各县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培训。
3.指导解决各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县财政局职责
1.及时组建县级财政评审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各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加强规章制度学习,强化评审内控管理。加强对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制定符合自身的评审流程、评审时限及拟定评审所需资料,建章立制强化内控管理,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及评审报告质量的把控,提高思想认识和服务意识并严格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聘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项目评审费用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建字〔2009〕18号)计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各县财政局组织评审的评审费用由各县财政局在年初预算中列支。
5.及时反馈在下放权限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本通知事项如与国家、自治区、地区新出台相关规定不符,以新规定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20年1月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