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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自治区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地方性财税体制改革发展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地区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制定的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和地委的工作要求,防控处置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

(三)承担地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区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地区行署委托,向地区行署和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报告全地区预算及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组织制定地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政府性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地区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负责改革完善地区对县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导全地区各级财政做好相关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债务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自治区彩票管理政策和相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细则。指导和监督地区国库业务。完善国库管理流程。组织编制并上报政府财务报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

(六)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制定的地方债务计划,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执行自治区债务管理的制度、政策和办法,加强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债务限额管理,配合实施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等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地区行署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区所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代表地区行署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地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并实施监督。收取地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资金(基金)收支和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全地区相关的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就业及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出。编制、审核全地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地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地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地区会计工作,组织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注册备案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依规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保障性住房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信息化建设战略,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规范管理全地区财政信息化建设。

(十五)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等。

(十六)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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